問題:我司之前未申報過國高,2019年想申請,請問2019年授權的知識產權在國高申報中能使用嗎?
答案是能。根據新版高新認證定辦法,在知識產權獲得時間上規定申請認定時知識產權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因此,2019年授權的知識產權只要是企業申報前獲得的均可在國高認定中使用。But,事情會如此簡單么,理工出身的小編一個優良秉性就是窮盡一切可能性。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假如一家A公司主要是研發生產電子產品的,但是在申報時知識產權里面卻包括有茶葉方面的專利。由于專利與企業的主營產品無關,這些無關專利在高企評審時是要被拿掉的。
關于知識產權我們必須關注兩個點,一是時間有效性,二是要與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相關。那如何判斷當年獲得的知識產權對上年度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持作用呢。
小知給大家畫重點:申報當年授權的自主研發知識產權或從企業法人處獲得的知識產權,企業須能提供的證明其對上年度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持作用的佐證材料,包括研發項目立項報告、關鍵研發原始記錄、項目研發人員名單、知識產權申請材料等。這里注意申報當年從企業外部受讓、受贈或并購獲得的知識產權不能作為對上年度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獨占許可的知識產權也不能在國高申報中使用。
讓我們就這個話題延伸開來。以前申報用過的專利能再次使用么?根據高企認定辦法,在知識產權的使用次數上,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Ⅰ類知識產權不限次數。
假如A公司擁有1項發明專利,2項實用新型專利,7項軟件著作權并于2016年通過高企認定,那么2019年該企業參與重新認定時,只有1項發明專利屬于Ⅰ類可以在知識產權評價中繼續使用,其他的2項實用新型專利和7項軟件著作權屬于Ⅱ類已經不能繼續在知識產權評價中參與評分了。
此外還有個知識產權權屬問題。在申報高企時知識產權的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所以發現知識產權權屬人為企業法人的要趕緊去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受讓手續,將法人持有的這些專利轉讓到公司名下后方可繼續申報;同時還要注意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高企及高企資格存續期內使用。
舉個例子:A、B兩家企業共同為一項國家發明專利的權利所有人,A企業在2018獲批為高新技術企業,那么B企業在2019年申報高企時不可再使用該發明來申請認定。
這里特別提醒大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新的審核要求,實用新型專利將從嚴審查,其周期延長至1年左右。所以明年計劃申報的企業,如有這方面的需求,在今年剩下的兩個月時間內應抓緊時間提出知識產權申請,必要的時候申請加急辦理(實用新型專利約6-7個月,軟件著作權約1-2周)。一定要注意,新申請的知識產權務必要與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或關鍵生產工藝、設備相關。
問題:母公司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收入中包含為子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等收入,這部分收入可以計入高新收入的份額中嗎?
答案是可以,但有一定的前提條件。
我們先來看看高新產品收入,引經據典一下:
定義:“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1)技術轉讓收入,(2)技術服務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三點:
(1)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核心技術一定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一定是企業自有的,不可以是外購的;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不一定全部要有知識產權作為支撐。看到沒,這里面并沒有對是否為關聯交易有所限制呢。
隨著近幾年高新稅務核查的深入,暴露出一些企業由于管理不規范,導致因為關聯交易問題無法通過國高認定。
我們先看個實例:某家軟件開發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簽訂《信息技術產品維護服務合同》,開票名稱為技術服務費,為其開發一款軟件并提供后續維護服務,但在合同中提及乙方為甲方提供的維護服務包括維修或更換故障機器,且未標注具體金額。由于上述關聯交易合同中包含了非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企業無法舉證合同內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金額,則該合同對應的收入均不能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導致該企業因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不夠未通過國高認定。
所以,在涉及到關聯交易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一定要注意以下兩點:
(1)真實性,關聯公司的交易須是真實發生的,具備相應合同、發票、銀行轉賬憑證等材料;
(2)可舉證性,關聯交易業務實質開展的內容應與合同約定一致,并能提供開展業務內容的產品(服務)交接等過程記錄,如題所說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則應能提供開展技術服務業務過程的相關記錄。若企業在申報國高過程中無法提供關聯交易相關證明材料,將會影響對銷售收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主要產品(服務)收入等的確認工作。
最后再強調一下:無論是否關聯交易,銷售收入的開票名稱盡量做到精準體現提供的產品(服務)名稱,合同要與實際開展業務內容一致,涉及多項不同業務內容時最好能標明每項業務內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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